随着酷暑季节的来临,本市已全面进入高温模式。市卫健委近日发出夏季防暑降温的重要通知,对于保障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强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钱物的方式代替应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在炎炎夏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首要职责。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及气象部门发布的预报信息,市卫健委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明确的高温作业时间要求。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时,用人单位应停止所有室外露天作业,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当气温在37摄氏度至40摄氏度之间时,全天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应暂停中午最热的时段露天作业。而在气温达到35摄氏度至37摄氏度之间时,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连续长时间作业,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加班。
对于那些因工作性质和生产工艺要求无法按照常规规定停止或暂停高温作业的单位,市卫健委也给出了指导意见。这些单位需制定防暑降温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应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存在心、肺、脑血管性疾病及其他不适应高温环境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还应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为劳动者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
用人单位还需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增添通风降温设备,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要的药品。对于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
市卫健委强调,若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导致中暑,并被诊断为职业病,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一规定无疑为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希望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能够确保每一位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都能得到充分的关爱和保护,度过一个安全、健康的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