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与五险:冲突与否?抵扣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误区
今日一早到办公室,便有人带着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上门咨询。问题源自该单位的一名员工,虽未参加社保但单位已为其购买了意外险。该员工在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其家属提出了工伤赔偿的诉讼。很多人,包括这位咨询者,误认为意外险可以抵扣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远比这复杂。
当我们深入这个问题时,首先要明白一个基本理念:人命无价。对于生命的赔偿,更多的是一种补偿而非真正的填补。工伤保险待遇和意外险理赔中的医疗费属于经济损失的赔偿,但残疾赔偿金等更多的是补偿性质。意外险的理赔部分,除了医疗费不能重复获得,其他赔偿金额并不能替代用人单位的法定赔偿责任。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问题,明确了用人单位并非意外保险的受益人,因此并不享有保险利益。出险时的理赔金额与用人单位无关。而第四十六条规定则进一步明确指出,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遭受损害时,可获得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若没有参加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这一点再次强调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并没有规定可以用商业人身意外险来冲抵。
最高院的案例也支持了上述观点。从理论到法规,再到实际案例,都坚持一个原则:商业人身意外险不能抵扣用人单位的法定赔偿责任。
那么,单位为员工购买的意外险究竟有何作用呢?这更多的是一种员工福利,为员工增添保障,无可非议。但若是想用意外险来规避法定责任,那显然是行不通的。
对于“意外险是否可以抵扣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这一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单位为员工购买的意外险应被视为一种福利,而非规避法定责任的工具。当遇到此类问题时,我们应明确法律规定,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