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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事原型写剧判赔

  • 女人健康
  • 2025-04-12 20:12
  • 来源:www.renliu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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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公司职员徐某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以同事项某和谭某为原型的虚构文章。文章的内容涉及一些负面的情节,如“抛妻弃子”和“利用关系上位”,而且文中人物的姓氏、职业和家庭情况与真实信息高度吻合,导致项某和谭某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结果如下:

一、徐某必须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发布道歉函,向项某和谭某诚恳道歉。

二、关于经济赔偿方面,项某和谭某获得了以下赔偿:

1. 精神损害抚慰金:0元。

2. 公证费和律师费:共计9000余元。

合计,徐某需要赔偿项某和谭某共计1.3万余元。

法院认定徐某的行为侵犯了项某和谭某的名誉权,主要依据以下两点:

一、文章内容虚构且指向明确。徐某所描述的文章人物特征与项某和谭某的真实情况高度吻合,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文章中的情节是真实的。

二、徐某在创作时存在主观过错。他没有核实事实真相,而是通过臆想捏造了负面情节,导致项某和谭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还有一个类似的案例:浙江的一位教师曾以校长的绰号创作了一个负面人物,因为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而被判赔偿。这些案例告诉我们,文学创作如果直接影射真实个体,且缺乏事实依据,即使不直接指名道姓,也可能构成侵权。

在此,我们也要明白,创作的自由是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在进行文学创作时,我们应该避免使用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并避免进行虚构或贬损性的描写。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徐某的案例提醒我们,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诋毁他人名誉,网络上的言论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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