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版本及修订历程
该条例,自2010年10月19日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以来,已经在我国燃气行业起到了重要的法规作用。其实施日期定为2011年3月1日,标志着我国燃气行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这一条例的修订,已知的动态是: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删除了第十五条第三款。这是目前为止官方公开的修订记录。截至2023年5月,尚未在官方渠道检索到关于该条例的修订信息,尤其是关于即将到来的新版本的动向。
地方性配套条例概览
燃气行业的重要性促使部分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细化的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均以国家条例为法律依据,旨在更好地适应地方特色,确保燃气行业的有序发展。例如遵义市和安徽省等地的地方性配套条例已经在市场上流通,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它们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中对地方性差异的关注和对行业管理的重视。
条例核心要点
这部条例涵盖了燃气行业的各个方面,包括规划、经营服务、设施保护以及安全事故处理等关键领域。其中特别强调了在第三方施工过程中,需与燃气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制定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对于违规行为,条例明确了最高罚款额度为人民币十万元的经济处罚措施。这些核心内容的设定旨在确保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安全保障。如需深入理解具体条款,建议查阅国务院或住建部官网发布的权威文本。这不仅有助于个人或企业准确理解法规要求,也有助于推动燃气行业的合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