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升职与试用期的问题:公司内部转岗与升职是否应设试用期?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为了培养和管理潜力员工,经常会设立诸如代经理、储备干部等职位,这些职位可以视为公司对于某一管理岗位的考察期,以判断员工是否胜任该职位。这与试用期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考核期。在此期限内,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低于合同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很多公司因为试用期的这些特性,如方便解除员工和较低的成本,而倾向于设置较长的试用期。
那么,当员工因表现优异获得晋升时,是否可以再次设定试用期呢?让我们看一个实例。
王某是成都市某办公家具公司的员工,因其出色的工作表现和销售业绩,公司决定将其晋升为市场销售主管。公司在续签劳动合告知王某需进行三个月的试用期。王某虽然接受了这一安排,但在试用期内,其负责的区域销售业绩并未达到预期目标。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王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因此提出劳动仲裁,最终仲裁结果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的初衷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任意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基本薪水,甚至将其视为廉价劳动力。该法律也对试用期工资进行了规范,要求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员工升职公司约定考核期是否合法这一问题,答案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升职不应再次约定试用期。而对于员工入职时的试用期,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就是合法的。
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也应当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自身的权益和权利,遇到侵害时要敢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