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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的意见(更高检向教育部发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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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27 09:11
  • 来源:www.renliu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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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发布:深化司法保护,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环境

今天,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这一重要文件的发布,旨在通过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该《意见》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为出发点,明确了一系列重要内容。

《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的具体规则。特别是对于实施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教职员工,法院将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意见》规定了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司法部门与教育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意见》还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这意味着,对于犯罪教职员工,不仅法院会做出判决,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也将参照该意见执行。

这一《意见》的发布,是对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的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它的出台,对于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具有重大意义。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和教育部将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准确执行相关规定,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他们将持续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该《意见》的发布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和认可。各方纷纷表示,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环境。也希望大家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能够及时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发布,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举措。让我们共同携手,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

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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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及《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他们将无法取得教师资格。如果他们已经拥有了教师资格证书,那么他们将失去这个资格,且无法重新获取。这一规定无疑增强了教师职业的纯洁性,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

对于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判决禁止这些人员从事任何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对于教职员工实施的其他犯罪,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次犯罪的需要,判决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可以是三到五年。这一规定充分展示了法律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决心。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会对那些有必要禁止教职员工从事相关职业或适用禁止令的刑事案件提出相应的建议。当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会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到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如果涉及到未成年人的隐私等问题,不宜直接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处分和处罚。对于失去教师资格或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况,教育行政部门会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人民检察院还会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他们会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这里的教职员工,指的是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各类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即使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也同样参照这一意见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这是司法与教育的再次融合,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让他们在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编辑:段茜茜。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将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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