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持续呼吁完善对劣迹艺人的惩戒机制,她主张建立一个更为精细的分级惩戒制度。对此,她提出了一系列深入人心的建议:
一、建立分级惩戒机制
赵冬苓认为,对于艺人的不良行为,应该根据错误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制定不同的惩戒措施。对于像道德失范这样的较轻行为,可以设置1-5年不等的禁入期,让艺人在改正错误后仍有复出的机会。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等严重行为,应该坚决要求他们永久退出行业。这种分级的惩戒机制能够更好地平衡公正与宽容,既惩罚了错误,也给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动态调整惩戒期限
赵冬苓的建议还包括动态调整惩戒期限。在禁入期内,如果艺人表现出积极的改正态度并达到了设定的考核标准,应该缩短惩戒期。相反,如果艺人没有改正或者行为更加恶劣,应该延长惩戒期或者升级惩戒措施。对于那些因为艺人问题而受到牵连的作品,在艺人解禁后也应该有适当的处理办法,比如恢复播出、重拍或者索赔等。
三、配套执行措施
为了有效地实施这一分级惩戒机制,赵冬苓还提出了设立专业评估机构的建议。这个机构可以由行业协会、法律专家等组成,专门负责评估艺人行为的性质,制定相应的负面清单和禁入时间表。她还建议将惩戒措施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相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其他专家也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朱列玉律师主张对涉毒等严重行为采取“一次,终身禁演”的刚性约束。而郑晓龙委员则强调要严惩剽窃抄袭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这个分级惩戒与动态管理的结合,既体现了对劣迹行为的严肃追责,也为那些愿意改过自新的艺人提供了重返行业的机会。这样的机制不仅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也满足了行业发展的需求。在保持行业纯洁的也给了艺人们改正错误、重新证明自己的机会。这不仅是一种惩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引导艺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