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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 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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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20 08:50
  • 来源:www.renliu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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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规则介绍

自2009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固定资产的购进或自制,如安装和改扩建等,都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文件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一政策为众多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

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比如,摩托车、汽车、游艇等自用且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固定资产,是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那些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进行相应的转出处理。

关于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征税政策,也有明确的规定。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的税率进行征收,例如17%。而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则根据是否纳入增值税抵扣试点,按照调整后的征收率进行征收。

二、政策调整后续动态

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地优化调整。例如,2014年,原“4%征收率减半”的政策被调整为“3%征收率减按2%征收”,适用于销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这无疑为企业带来了更大的便利和实惠。

对于企业所购置的符合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目录的固定资产,如果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政策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这些调整旨在鼓励企业投资环保和高效设备,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严格管理,确保政策执行

为了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相关部门对发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按简易办法(3%减按2%)计税的固定资产销售,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还明确了过渡期固定资产抵扣范围的界定标准,以确保政策执行的连贯性和一致性。这对于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固定资产处理差异也进行了充分考虑和安排。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规则及其后续政策调整为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同时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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