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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突出持有人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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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17 21:10
  • 来源:www.renliu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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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新修订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解读

据国家药监局官网消息,近日发布的新修订《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近期正式实施。这一新版的《办法》主要是为了更加全面、严格地保障药品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的主体责任,将召回的实施主体由原先的药品生产企业调整为持有人,以更好地聚焦药品质量和安全。这一调整也有利于优化流程,提高药品召回的效率。

那么,究竟哪些药品需要被召回呢?按照新版《办法》的规定,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都需要被召回。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研制、生产、储运、标识等环节导致的药品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其他可能使药品具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而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药品,不属于本《办法》召回范围。

而对于需要召回的药品,应该如何处理呢?《办法》中明确了一系列的操作流程和要求。召回的药品标识、存放措施等应当与正常药品明显区别,以防止差错、混淆。对于需要销毁的药品,应当在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者相关部门或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值得一提的是,持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公证机构监督下销毁,不必将全国范围的药品统一收回销毁,以减轻不必要的储运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于境外持有人如何实施召回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境外生产药品在境内实施召回的,由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中国境内代理人按照新版《办法》执行。对于境内生产并出口药品的召回工作,《办法》也明确要求境内持有人应当及时通报进口国(地区)药品监管机构和采购方,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境外实施召回。

新修订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更加突出持有人对药品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责任,对药品召回的范围和处理措施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这一《办法》的实施,无疑将为我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注入新的活力,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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