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所明确规定的。这部法律在第十五条中详细说明了代表的选举来源和名额限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名额最高不超过三千人。关于代表的配额分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有另外的规定。
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需要根据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进行分配,原则上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四倍。
在第十七条中,对于少数民族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兼顾各少数民族的人口和分布情况,确保人口非常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既考虑了地域因素,也考虑了人口和民族分布等因素,旨在确保各个层面、各个群体的利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代表。这样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我国民主选举的公正性和广泛性。代表的选举过程公开透明,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了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体现在国家的管理和决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