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医疗器械命名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出重要通知,公布了《医疗器械命名规则(试行)》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规则的实施,旨在规范医疗器械的命名,为公众提供更加准确、清晰的产品信息。
在《规则》的意见稿中,国家食药监总局强调医疗器械名称必须真实、科学、明确。其中,严禁包含人名、企业名、品牌名、商标名等类似名称,也不得含有产品的型号或规格。名称中不得含有夸大适应症、功效或暗示包治百病的内容,以及涉及美容、保健等宣传性词汇。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名称中不得使用绝对化或排他性的词语,如“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这些词语的使用往往误导消费者,过分夸大产品功效。意见稿还禁止了未经科学发现证明或临床结果证明的概念性名称,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统一的命名体系是医疗器械监管的重要基础。没有统一的命名规则,产品名称的表述就可能不准确、用词不规范,导致同名异物、同物异名的现象,这不仅影响产品的有效识别,也影响了医疗器械的科学监管和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食药监总局起草了《医疗器械命名规则》征集意见稿,明确了规范命名的目标和对象,对现有的命名问题进行了初步规范,并提出了具体的命名途径和方法。意见稿强调,医疗器械的命名应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既要科学又要明确,并且需要简洁易懂,避免误导和欺骗使用者。
这一规则的制定,无疑将为医疗器械行业带来更加规范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们期待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共同为医疗器械的命名规则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让我们共同期待一个更加透明、公正、规范的医疗器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