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一项重要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旨在全面加强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并明确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条例。该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
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在这个领域,安监部门作为执法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职责。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对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进行管理。一旦发现有职业危害事故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安监部门将组织进行查处。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企业对于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存在抵触情绪。在某些情况下,安全监管部门因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而遭遇行政诉讼。面对这样的挑战,国家安监总局对职能进行了调整。在《职业病防治法》短时间内难以修订的情况下,出台部门规章以明确安监部门是职业健康监督执法主体,已成为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迫切需求。
根据这项《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被明确为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企业需要承担一系列义务,包括如实告知职工职业危害及后果、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建立企业内部的监督队伍、为职工进行必要的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以及对危险岗位的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等。
除此之外,生产经营单位还需要履行两项新设义务:一是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的相关文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二是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职业危害的检测及评价结果。企业需要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并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对于企业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安监部门将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处罚。如果企业违反了相关法规,已经对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安监部门将责令其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并可能提请关闭相关企业,同时处以罚款。
现有的监管力量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都显得相对薄弱,必须得到进一步加强。尽管国家安监总局在职能调整后设立了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并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设立相应机构,但监管人员数量仍然不足以应对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需求。特别是在一些沿海地区,一个村就有数十家生产企业,全面有效的职业健康监管几乎难以实现。
让生产经营企业真正担负起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是至关重要的。应尽快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体制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能够全面、有效地进行。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我们越来越关注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健康问题。让我们从了解信息开始,共同迈向更健康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