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散卖的熟食,常常以“现做现卖”的形式呈现给消费者,现场往往并没有检验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熟食品出炉时加盖合格的印章。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却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的第三十八条强调,食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而第九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对于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的十倍作为赔偿金。
在苏州,消费者常先生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法规的实际应用可能性。他回忆起去年在大润发超市购买的熟食经历,发现所购的炸香鸡、烤琵琶腿等熟食产品有时并未完全烤熟,并且这些产品的包装上并没有找到任何检验合格的证明。他曾尝试向超市投诉,但由于无法提供“熟食不熟”的证据而未得到满意的解决。
常先生不甘就此作罢,他转而向相城区卫生监督所进行投诉。超市方面仅提供了生肉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对于常先生所购买的熟肉制品的相关检验合格证却未能提供。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常先生再次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但遭到了拒绝。
在这关键时刻,常先生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款,惊喜地发现《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他坚定地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在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自信地起诉至相城区法院。
在法庭上,常先生提交了33份购物发票作为证据,这些发票记录了他自2009年6月至7月间在大润发超市购买的熟食金额,总计3200余元。他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超市返还购物款项并进行十倍赔偿。
这一事件不仅考验着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也检验着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常先生的行动提醒着我们,作为消费者,我们不仅要关注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还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给各大超市和食品生产商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