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歌案二审判决中,针对刘鑫(现改名为刘暖曦)在案发时锁闭公寓房门的决策,进行了详细的审查与深入的剖析。这一决策的主要依据在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与事实。
报警电话录音成为关键证据。在首次报警时,刘鑫的汉语表达清晰传达了信息:“我已将门锁紧,请不要吵闹”。面对警方的询问“门是否已经上锁”,他的回答是坚决而明确的:“是的”。随后的第二次报警录音中,警方确认“屋子的门是否已经锁好”,刘鑫回应称“目前门已经锁住”,并且按照警方的指示行动。
刘鑫的自认陈述也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在一审答辩状中,刘鑫明确表示在报警后按照警方指示行动,包括锁门并留在屋内,并未主动采取救助措施。这种坦诚的态度,使得他的陈述具备了较高的可信度。
法院结合上述证据与案件细节,对事实进行了深入认定。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刘鑫在案发时的锁门行为与其自认的陈述相吻合。这一行为导致江歌无法进入公寓避难,构成了侵权责任的关键事实。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维持原判,要求刘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刘鑫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和互助义务。他的行为不仅未能对江歌提供应有的帮助,反而因其决策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这样的行为,无疑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深思。此次判决对于引导社会风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也提醒每个人在面临类似情况时,应如何做出更加理智和负责任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