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卫生部办公厅对个别卫生监督机构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了严肃通报。通报指出,广东省兴宁市、翁源县和陕西省靖边县的卫生监督所在进行医疗机构年审校验时,收取了不当的卫生学评价费、卫生工程设计费或卫生监测费,涉及金额达数百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事件暴露出个别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不小的问题,甚至出现了违规收取被监督对象费用的不当行为。
对此,卫生部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行动,对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全面核查,确保不再出现类似的违规收费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收费和财经法律法规,明确区分卫生部门内部监督执法与技术服务行为的界限。不得借依法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监管工作之名,行收取技术服务费用之实。实施收费的单位必须获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核准的项目、范围和对象、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调查还发现,涉事的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着繁重的卫生监督执法任务,但工作经费却得不到保障。这反映出一些地方及相关部门对卫生监督机构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为此,卫生部要求各地要将卫生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等,以确保其正常运作。
短评:
从源头上遏制违规收费行为,是维护形象和法律尊严的必要举措。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而不是借执法之际违规收费。违规收费不仅损害形象,也损害法律尊严,必须严厉查处。
我们也应该看到,卫生监督机构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在一些地方,卫生监督执法权力与单位乃至个人的经济利益被捆绑在一起,形成了“自费执法”的现象。保障卫生监督机构的运转经费是各级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医改的推进,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责任也越来越重大。如果执法部门一门心思搞创收,如何能够全心全意地承担卫生监管职责?
我们在严厉打击借执法敛财行为的更需要解决卫生监督机构自费执法、靠罚款“养人”的深层次问题。让地方切实承担起保障卫生监督机构运转经费的责任,确保卫生监督机构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健康权益。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生命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