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门峡一对夫妇因婚后多年未能生育,于2020年4月决定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成功培育出两枚珍贵的胚胎。同年7月,丈夫张某不幸因工伤离世,留下妻子韩某在悲痛中艰难前行。面对尚未移植的胚胎,韩某决定继续完成丈夫的遗愿。在与医院和责任单位协商后,她于2021年2月成功完成了胚胎移植手术,并在同年11月顺利产下一名男婴。
此后,韩某以孩子的名义向涉事公司提出了抚养费的索赔。这一案件经过法院长时间的审理后,终于在2023年4月作出了判决。
关于此案的法律争议焦点,首先在于胚胎的法律地位。被告方坚持认为冷冻胚胎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胎儿,因此移植后生育的子女并不享有抚养费的索赔权。法院却认定胚胎移植是夫妻两人共同意愿的延续,这些胚胎具有“准胎儿”的属性,应当享有胎儿的权利。
医院曾以“禁止对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为由拒绝为韩某进行胚胎移植。但法院认为,韩某的丧偶情况并不属于“单身妇女”的范畴,因此判决医院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在判决过程中,法院主要依据了三个原则:一是确定性原则,即胚胎移植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的延续,其生育意愿十分明确;二是权利救济,由于父亲工亡导致子女的抚养利益受到损害,需要通过赔偿来弥补;三是科技进步的回应,即承认辅助生殖技术的特殊性,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进行适应性解释。
最终,法院判令责任公司赔偿孩子抚养费至18周岁,总额达15.1万元。
此案作为国内首例父亲工亡后试管婴儿抚养费纠纷案,意义重大。法院通过突破传统法律解释,将体外胚胎视为“准胎儿”并赋予其权利,为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先例。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生命的尊重,也充分保护了母亲的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后续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