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关于外观专利的侵权纠纷引发了广泛关注。针对一个问题,即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之前,在社交媒体朋友圈中发布,是否会被认定为已经为公众所知,从而可能影响专利的授予,我们进行了深入的法律解读。
在中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它是指对产品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是不属于现有设计,并且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同样的设计申请。
那么,什么是现有设计呢?《专利法》中的现有设计,指的是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这里,“为公众所知”的定义是指不特定的公众能够获得并知悉现有设计的状态。
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朋友圈成为了许多人发布信息、展示产品的重要平台。那么,在朋友圈中发布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是否算作“为公众所知”呢?
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民事判决书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案例。在该案例中,一个名为“A大三毛照明”的微信用户,在朋友圈发布了一张产品实物图片,用于销售和宣传推广。该用户昵称包含企业字号和联系方式,微信头像和朋友圈封面都是与灯饰产品相关的图片,且朋友圈内容均与产品发布、销售、宣传有关。该用户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发布的这张图片,被认定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此案例告诉我们,判断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需要综合考虑微信用户的身份性质、微信号的主要用途、发布的朋友圈内容等多个因素,进行个案分析。如果微信用户发布的内容明显是为了销售和宣传推广产品实物,且没有要求微信好友保密,甚至明示或默示微信好友转发的,应高度可能认定该产品图片从微信朋友圈发布之日起就处于社会公众能获知的状态,从而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北京外观专利申请是否存在公告期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而在专利申请前在朋友圈发布外观设计,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是有可能被认定为已经为公众所知。建议在申请专利前,对于外观设计的公开需慎重考虑,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避免可能的纠纷。本案涉及专利法中关于现有设计的认定问题,特别是微信朋友圈内容作为现有设计的对比文件是否具有参考价值。对此,我们首先要深入理解现有设计的定义,即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而微信朋友圈作为社交媒体平台,其内容公开性和私密性并存的特点对认定其是否构成现有设计产生了复杂性。
在彬盛公司的案例中,其提供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和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作为现有设计的对比文件,存在诸多问题和难点。微信朋友圈的内容并非对所有用户公开,其传播速度虽快,但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彬盛公司提供的微信朋友圈截图难以被认定为构成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为公众所知”。而关于微信公众号文章配图,虽然作为证据的一部分,但由于图片经过技术处理且仅展示产品部分视角,无法全面展示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也无法作为有效的对比文件。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汇永辉贸易部及霍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图片被认定为构成现有设计。这是因为微信朋友圈虽然具有私密性,但也可以作为用户对不特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平台。当微信用户设置了点赞和访问权限时,其内容可以被一定范围内的人所知悉。在本案中,微信朋友圈的相关图片获得了来自微信好友的点赞,这表明其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开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些图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上传时间可以被确认,从而构成了现有设计的一部分。
从这两个案例来看,法院在认定微信朋友圈内容是否构成现有设计上存在个案特殊性。这也提醒权利人,在申请专利前,尽量避免在任何渠道公开展示、展览甚至销售相关产品。否则,在发生权利纠纷时,可能会被认定为现有设计,从而影响专利权的成立和后续使用。
微信朋友圈内容的公开性具有复杂性,其是否构成现有设计需结合个案具体判断。专利权利人需注意在专利申请日前保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关于“先发朋友圈再申请专利”的问题,其意味着在申请专利前通过微信朋友圈等途径使设计进入公众视野,但需注意这种行为可能影响到专利的获得和后续维权。声明图片来源仅为作者个人观点,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